证书的授予、保持、扩大、缩小、暂停、恢复、撤销认证和管理规定
证书的授予、保持、扩大、缩小、暂停、恢复、撤销认证和管理规定
一、授予认证资格的条件
1、认证申请方是具有法律地位的组织,或是具有法律地位较大组织的一部分。
2、国家或地方或行业有要求时,认证申请方具有规定的资质。
3、认证申请方申请认证范围在法律地位文件和资质规定的范围内。
4、认证申请方的申请材料真实、准确、有效。
5、认证申请方已与公司签署认证合同,承诺始终遵守认证及公司的有关规定,并按照认证合同规定缴纳认证费用。
6、认证申请方建立和实施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符合认证标准(规范)要求。
7、组织应遵守国家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标准,对于存在违规现象的,需采取纠正措施,且方案正在得到落实。
8、认证之日前一年内(至少),未发生过重大的违反法律法规的事故;未发生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纳入国家信用失信主体名录。
二、保持认证资格的条件
1、获证组织的法律地位、资质持续符合国家的最新要求,并认证范围在法律地位文件和资质规定的范围内。
2、获证组织的管理体系持续符合认证标准要求。
3、获证组织持续遵守认证有关的规定,包括变更的规定。
4、获证组织于获证期间在认证范围内未发生重大事故和国家检查不合格。
5、获证组织在获证期间未发生误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如有发生能及时有效地采取纠正和纠正措施,并将误用产生的影响降至最小程度。
6、获证组织对顾客或相关方的重大投诉及纠纷能及时有效地处理。
7、获证组织能按照公司要求向公司通报管理体系和重要过程变更等信息。
8、获证组织履行与公司签署认证合同中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并按照认证合同规定缴纳认证费用。
三、扩大认证范围的条件
1、国家或地方或行业有要求时,获证组织在扩大认证范围内具有规定的资质。
2、获证组织申请扩大认证范围在法律地位文件和资质规定的范围内。
3、获证组织的管理体系覆盖申请扩大的认证范围,并符合认证标准要求。
4、至少近一年来,获证组织在申请扩大认证范围内未发生重大事故和国家检查不合格。
5、获证组织与公司签署认证合同中列有的认证范围未包括扩大认证范围的,需要补充扩大的认证范围,并按照认证合同补充协议的规定缴纳补充认证费用。
四、缩小认证范围的条件
1、获证组织的认证范围内部分主要与知识产权管理有关过程等不再继续符合认证标准和其他附加要求。
2、获证组织的认证范围内部分与知识产权管理有关主要过程等不愿再继续保持认证资格,但前提是获证组织不能将不可分开的、负有直接责任的关键过程或风险较大的部分从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中剔除掉。
3、组织不再保持某类知识产权。
4、客户获证组织未能在规定的时限内解决造成暂停的问题,在不影响客户获证组织责任和整个管理体系符合标准的完整性前提下,与客户获证组织协商,可以将不满足体系要求的部分,从认证范围中删除。
五、暂停认证资格的情况
具备相关证明材料表明获证组织存在影响认证的持续有效性和公信力的以下情况之一时:
1、在监督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项(严重不符合项),在商定的时间内采取的纠正、 纠正措施未被接受(或未被证实有效)。证明材料须附审核报告不符合项报告及相应的纠正和纠正措施材料。
2、获证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持续地或严重地不满足认证要求,包括对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有效性的要求。
3、不能在规定的时限内接受监督审核或再认证审核,证明材料须附原因说明,并注明上次审核日期。
4、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发生重大变更已不满足原认证覆盖范围要求,未及时通知公司并得到妥善处理,证明材料须附表述具体情况的报告。
5、发生知识产权的重大事件,或国家行业监察发现重大问题,证明材料须附相应材料或说明。
6、特殊行业,在特定时期国家有要求予以暂停的,证明材料须附国家有关要求的文件。
7、未按规定及时交纳有关认证费用。
8、对其投诉或任何其它信息证实表明获证组织不再符合公司认证公司的相关规定要求,证明材料须附不再符合本公司的相关规定要求的分析报告或追踪审核报告。
9、违反与公司签订的合同及其协议的规定,证明材料须具体说明条款内容。
10、获证客户组织主动请求暂停。
11、其他不满足公司认证要求的情况。
六、恢复认证资格的条件
获证组织提供的证明材料表明,已针对暂停认证资格的原因采取了有效的纠正措施,产生原因已经消除,重新符合了相关的认证要求,包括:
1、受审核方未在公司规定的时限内接受监督审核被暂停的,需附监督审核计划和监督审核报告。
2、发生重大事故被暂停的,需附组织事故调查分析报告(自身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以及公司就此事故进行追综审核的审核报告,表明纠正及纠正措施充分有效。
3、因投诉被暂停的,需提交公司认证公司针对投诉的调查报告以及组织针对投诉原因采取的纠正措施及验证材料。
4、因未交纳审核费用被暂停的,需附交费证明(如汇款凭证复印件)。
5、其他针对暂停证书原因提交的纠正材料或证明性文件。
七、撤销认证资格的情况
有证据表明获证组织的管理体系在获证后不能持续满足认证准则的要求,存在以下情况之一时:
1、破产、严重违反国家法规或公司有关规定的获证组织,证明材料须附违反公司规定的具体说明。
2、获证组织在暂停资格的限期内未能有效地对问题实施纠正,须附暂停认证证书通知书及对不符合纠正情况跟踪验证的情况报告。
3、因不能按时接受监督审核被暂停的情况,认证证书暂停使用的期限超过《暂停认证证书通知书》中规定的暂停期限,证明材料须附暂停认证证书通知书。
4、发生影响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经调查(审核)造成事故的原因是因为体系存在严重缺陷或组织未能在暂停期内就重大事故的原因进行调查并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证明材料须附相关调查分析(审核)报告。
5、获证客户获证组织主动要求撤销证书,需附组织撤销证书申请,并盖组织公章。
6、其他重大影响管理体系有效性的情况,证明材料须具体说明。